
12月28日,記者從省地稅局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現行征收的排污費將改為征收環境保護稅,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據了解,環境保護稅法采取“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目前,省地稅局與省環保廳已完成排污費征收檔案資料移交工作,共移交納稅人1.8萬戶,涉及2016年排污費8.88億元。
“目前,我省環保稅開征工作已基本準備到位。”省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省地稅局將走進企業,對納稅人進行針對性政策輔導。另外,河南地稅還將與省環保廳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人信息資料。
環境保護稅法還規定了五項暫予免稅的情形:一是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二是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四是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五是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河南日報記者 趙振杰)